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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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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2012-03-05|人阅读

离婚协议书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从一起离婚案说起

[前言]

现实中,有不少拟离婚的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由于一方反悔,最终并没能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那么,在之后的离婚诉讼中,双方曾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能否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案情简介]

先生与赵女士是高中同学,并在高中期间开始恋爱,但直到两人大学毕业后多年,双方均已届三十时,方才于20069月份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前,满先生的父母并不怎么回意儿子与赵女士的婚事,理由是满家是回族,而赵家是汉族。但在赵女士的坚持下,还是勉强同意了这门亲事。婚后不久,满先生由公司派遣到澳洲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独守空房的赵女士怨言越来越多,终至夫妻双方口角、感情逐渐破裂。婚后四年,双方聚小离多,未有子女。

201010月,满先生回国,在其父母的支持下,决定与赵女士离婚。夫妻双方进行了离婚协商,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由满先生补偿赵女士6万元,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然而,当赵女士收到满先生的6万元补偿金后,又觉得太便宜了满先生,要求再增加15万元补偿金,方才同意离婚。赵先生无奈,将赵女士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庭审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因没有子女,亦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没有其他的请求。

被告辩称:除非原告再向其支付15万元补偿金,否则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书,证明婚姻关系。

2、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是同意离婚的。

被告提交的证据包括:

原告与“第三者”往来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有“外遇”。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称,对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是被告非法获取。

法官在被告出示证据并经原告质证后,问被告是否同意离婚。被告还是坚持不给够补偿金就不同意离。法官再问,抛开补偿金的问题,被告是否同意离婚。被告犹豫了一下,答不同意。后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了单独谈话,仍然调解示成,法庭遂当庭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书。

六个月后,满先生再次起诉赵女士离婚。在法官询问案情后,估计赵女士知道这次法院是要判决准予离婚了,于是主动要求与满先生协商。满先生也拿不定主意,咨询了律师。最终,由满先生再支付赵女士两万元补偿金,双方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随后,满先生到法院撤回了离婚起诉书。

[律师分析]

本案有以下两个法律看点:

一、离婚协议书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虽然法院依然根据惯例,没有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即判决双方准予离婚,但由于双方曾经签订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且被告举的证据与目的不着边,其实法官已经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求。这也是被告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积极与原告达成协议离婚的重要原因。

二、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应当举证有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证据,而不应当举出夫妻感情不好方面的证据。

在本案的第一次诉讼审理中,被告既表态不同意离婚,却仍然使出原告所谓的“出轨”的证据。结果让法官觉得莫名其妙,只得多次追问被告到底同不同意离婚,弄得被告自己也很难受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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