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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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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可竞价取得

离婚2015-04-02|人阅读

[裁判文书索引]

(2011)昌民初字第1589号。

[案情简介]

1998年430日,原告郭女士与被告马先生登记结婚。2003126日,双方生育一子。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终至夫妻感情破裂。20068月,双方购得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马先生名下。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150万元,尚有贷款369000元未偿还。在竞价中,马先生出价160万元,郭女士未再加价。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为最大的维护双方利益,对于马先生要求该套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将判决:该房屋归成先生所有,该套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也由马先生负担;同时,马先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郭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68万元。

[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法院在双方同意竞价的基础上,主持了竞价分割房屋,故出价高者马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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