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索引]
(2011)朝刑初字第2200号。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坝名贵木材市场三期10排12号内,因家庭财务问题与其妻于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田某某持一木板砸在于某头部,致于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外出血,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田某某后于2011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田某某所用犯罪工具木板一块,起获并移送在案。
[辩护意见]
一、田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
二、田某某与于某是一对夫妻,田某某犯罪前没有预谋,属因家庭琐事引起争吵后、情绪失控状态下激情犯罪。
三、案发后,田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
四、归案后,田某某认罪悔罪。
五、本案的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本案的起因是当天被告人向被害人要20元钱买工具、被害人不给,从而导致双方口角。在争吵中,被害人不仅言语极其难听,并且首先向被告人扔水杯。由此可见,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负有重大的过错。
综上,田某某主观恶性较轻,建议法院对田某某从轻处罚。
[审理结果]
罪名成立。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律师小结]
1、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激情犯罪,认罪、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量刑有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