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索引]
(2012)海刑初字第2114号。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索家坟“同一首歌”东侧路边,酒后滋事,无故使用链子锁、皮带等对骑电动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郭某甲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额,左),头皮裂伤,蛛网膜囊肿(额,右),经鉴定为轻伤(上限);致被害人郭某乙左手食指中节骨折,右手食指软组织损伤,头面部、胸部多发软组织伤,经鉴定为轻伤伤(上限)。当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两被害人共3万元,两被害人并表示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不大。
二、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
李某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和其他同案犯的详细信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和精神痛苦深表悔恨。
三、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审理结果]
罪名成立。鉴于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酌予采纳。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点评]
1、认罪、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量刑有较大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