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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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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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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罪辩护一例

刑事辩护2015-04-20|人阅读

[案号索引]

(2013)大刑初字第906号。

[案情简介]

2013年51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进入其员工肖某某(女,17)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工厂的宿舍内,强行对被害人肖某某实施了亲吻、摸胸、脱裤子等行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为肖某某一直反抗并呼喊,强奸未遂。越某某于当日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赵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肖某某人民币50000元,肖某某表示对赵某某谅解。

[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陈述当中,都显示被告人在受害人提出反对时,及时主动的放弃了行为,未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害。被告人放弃的行为,是基于其主观上的主动放弃,是“能而不欲”。事发时是凌晨两点左右,虽然受害人说喊了一声“啊”,但是周围的工人没有人听到声音,如果被告人强行实施的话,是具备犯罪既遂的条件的。恰恰被告人考虑到被害人不同意,所以主动放弃了行为的实施。故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在接到警方的电话传讯后,直接到了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故,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应当给予认定。

三、本案中郑某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本案是在被告人醉酒状态下发生的。受害人与被告人本是同乡,并已经在被告人工厂工作3年时间,两个人平时关系很好。案发后,经过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真诚努力,郑某家人已经向被害人支付了XX元的经济赔偿金,被害人已经同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态度很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经过。同时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自己的行为深深的后悔。

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

此外,被告人家中上有老人、下有小孩,他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其开办的公司也很需要他去打理。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审理结果]

构成强奸(未遂)罪。律师关于自首、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未获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结果: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小结]

1、本案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对被告人量刑较为不利;

2、法院对自首、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过于草率;

3、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从轻处罚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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