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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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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杭州交通肇事罪案件获缓刑处理

刑事辩护2023-09-04|人阅读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09刑初XX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男,19XXXXXX日出生于XX,汉族,XX文化,户籍地XX;因本案于2021年XX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2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XXXX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XXXXXX时许,被告人A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杭州市萧山区XXXXX右转弯过程中,与由北往南行驶的被害人周某1驾驶的×××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A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A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1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录像光盘,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电动车备案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证明书、火化证明、病例资料、伤势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流转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检定证书、过磅委托书、称重单、呼气测试单、毒检照片、报告单、户口簿复印件、营业执照、买卖合同、委托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收据及谅解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A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自动投案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对被告人A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XX

二〇二一XXXX

书 记 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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