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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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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故意伤害案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获不起诉处理

刑事辩护2023-09-04|人阅读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19〕XX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A某,男,19XX**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号。因本案于2018年****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2018年****日下午**时许,被不起诉人A某母亲陈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处,因收废品的事情与被害人B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A某闻讯赶至现场,与被害人B某发生扭打,并在扭打过程中将被害人B某殴打致伤,经杭州**医院诊断:1、左侧鼻骨线性骨折;2、右侧第3-5肋骨骨折。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B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A某已赔偿被害人B某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B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全国常住人口查询、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CT诊断报告、超声报告单、情况说明、治安案件调解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伤势照片、抓获及破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B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A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A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A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A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A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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