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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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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故意伤害罪批捕后获缓刑处理

刑事辩护2023-09-04|人阅读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0103刑初XX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女,**年****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9年****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与被害人B某同为帮护人员。2019年******时许,被告人A某和被害人B某在医院**一病房内因为病人找陪护等问题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推搡扭打,期间被害人B某被推撞到病床,致使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B某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时被告人A某被传唤至**派出所。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在审理阶段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项,获得被害人谅解。

辩护人对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认为系同事间矛盾引起,被告人没有前科,认罪认罚,已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A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B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伤情原始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书、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XX

二〇XXXX

书 记 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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