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所生子徐某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7日相识、相恋,于2015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18年9月2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杰。此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及其父母多次辱骂殴打原告及其母亲,打砸破坏各类财物,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
本案杨锐洲律师担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被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婚后争执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性情暴躁,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对其存在的严重过错向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儿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最终,经律师多番调查取证并向法院剖析法律意见,为被告争得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