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民初5442号
原告:福建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郁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何英,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XX(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游XX,董事长。
原告福建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XX(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福建XX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X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XX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51元,减半收取9975.5元,由福建XX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跃男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金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