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素娜律师办理蒋某、赵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豫080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A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
被告人赵某
被告人宋某
被告人赵某某
A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赵某、宋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A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蒋某、赵某开始在合伙经营的“XX驿站”茶社内开设赌场,2017年4月份,宋某、赵某某加入到“XX驿站”茶社赌场的经营中并从中分红。该赌场自2017年3月份开设以来,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为赌场经营提供服务,该赌场为赌客提供三台自动麻将机,免费烟、饮料、水,免费洗车及就餐。在赌场经营期间,平均每天参赌人员约有十余人,蒋某、赵某、宋某、赵某某每天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赌客到““XX驿站””茶社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案发时,当场查获赌资5491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赵某、宋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赵某、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到案后,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规劝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赵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故对该二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赵某、宋某、赵某某在合伙经营赌场过程中,均积极参与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系从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某、赵某、宋某认罪态度较好,蒋某构成立功以及赵某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宋某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宋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被羁押18日后,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被羁押18日后,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被羁押18日后,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工具麻将六副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