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仁国律师
李仁国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办律师

王xx与贾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2019-08-30|人阅读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x,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案件概述

原告王xx与被告贾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JS系列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750元/台)、PLD系列混凝土配料机(1200元/套),外加齿轮油400元,价款合计65200元,当时交定金10000元。2017年3月19日,原告将全部货物送到被告工地,被告以刷卡方式支付了14200元,余款40000元未付。2017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0000元的欠条。

被告贾x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原告王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贾x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贾x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4日,被告贾x向原告王xx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到王xx现金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贾x150718823452017.5.14”。2018年5月10日,原告王xx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被告贾x的欠条原件足以证实,被告贾x应当向原告王xx支付欠款40000元。被告贾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贾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王xx欠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被告贾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韶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汪某德与熊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告:汪某德,男,汉族,河南省新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新县,现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被告: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汪某德与熊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罗XX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xx技术开发区XXX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王娇,湖
#合同纠纷
人看过
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罗XX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冉某、万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鄂2801民初612号案由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一审审判人员尹学友裁判日期2021-04-07当事人信息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
#合同纠纷
人看过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冉某、万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和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告:宋xx,男,生于1984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女,生于19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宋某和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告:建始县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红岩居xxxx。法定代表人:姚xx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仁国,湖北夷水律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向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仁国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仁国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