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鲁某购车,被告是高某,案涉的汽车销售公司有三家,因已经支付的总价与发票款项不一,原告向高某有转账记录,故因让高某退款事宜产生纠纷。过程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贷款与被告高某有关,也没有对三家销售公司做合理解释,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起诉一方应当有充足的书面证据,有哪些主张,就应当准备对应的材料,以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