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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律师
汤丽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违约金超过法律允许的利息是否一定是过高?

合同纠纷2020-11-13|人阅读

原告与被告在会议中约定如果未按期交付工程,按每天10万元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后因延期交付诉至法院,一审认定过高,参照银行利率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改判认为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当履行不做调整。

案涉会议纪要明确约定单日10万元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合法存续的商事主体,对违约金的约定应是建立在合理预判预期收益及违约后果的基础之上,在无特别法定事由情形下,一般不应进行调整。同时,被告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此外,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延误必将对业主的后续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此种法律关系与金融借款法律关系不具有同一性,此种违约金与银行贷款利率亦不具有可比性。被告以银行贷款利率类比本案违约金,不具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对违约金不作调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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