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代理对象:温某某
代理律师:李新华
案号:(2017)豫0102民初290号
代理经过:温某某向韩某某购买房屋,魏某某为韩某某的代理人。后因房屋大幅涨价,韩某某遂以魏某某不具有代理出售房屋权限为由拒不过户房屋,并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定金等。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定金罚则、无权代理角度出发经多次开庭,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温某某获得158000元赔偿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