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代理对象: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李新华
案号:【2017】沪贸仲裁字第203号
代理经过: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宁都县××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后因宁都县××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拒付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律师代理后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未申请仲裁,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对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意见回复等提出关键性意见,并最终确定宁都县××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委托人对该金额十分满意。
案件结果:委托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回工程款4347987.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