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关于甲、乙民间借贷纠纷

民商法2021-05-29|人阅读

关于甲、乙民间借贷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

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26日,甲(出借人)与乙(借款人)分别签订共五份借款协议书,载明乙分别向甲借款2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如乙未按期还款付息,则应欠金额每日滞纳金百分之五计付违约金给甲,甲追偿借款本息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承担;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交付;五份协议书均有甲与乙签名及捺印。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出具的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甲(账号×××)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日向乙(账号×××)付款20000、10000元;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出具的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表显示,甲(账号62×××31)于2017年11月26日向乙(账号62×××83)转账20000元、10000元。

二、法院裁决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7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乙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如何认定被告乙的违约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甲通过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该事实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甲乙之间的借款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甲多次向乙催讨还款,然而乙未予还款,被告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四、律师建议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日程生活时常发生,当事人在为他人提供借款的过程中应当审慎,做好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保存。在约定过程中不仅可以约定借款利息,还可约定逾期支付利息,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相关利息可以约定到法律支持的最大程度。根据新修改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最好约定“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借期内利率。对于逾期利率,也可约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于复杂的利息约定,当事人一般难以做到精准计算,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