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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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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民商法2021-07-24|人阅读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甲公司从事纸张及纸制品的销售,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纸张。乙公司通过微信、电话、传真的方式进行询价、下达采购订单及指示送货,甲公司通过微信、传真、电话等方式向乙公司进行对账及催收货款。甲公司送货后,由乙公司的仓库员工签收送货单,双方口头约定按月结30天支付货款。截至2020年3月1日,乙公司仍拖欠甲公司2019年11月份货款75128.35元和2019年12月份货款78745.43元未付,以上两个月货款合计为153873.78元。甲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乙公司追讨上述货款,乙公司承诺在2020年3月底前支付上述货款,但截至起诉之日,乙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未支付上述货款。乙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偿还货款本金153873.78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法院裁决: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货款153873.78元及逾期利息(以15387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153873.78元的事实,有甲公司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劳动合同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乙公司对12月由丙、丁签名的送货单不予确认,但根据采购订单、双方财务人员对账及催收货款等事实来看,乙公司未对上述送货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能一一对应,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乙公司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乙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甲公司诉请乙公司支付货款153873.7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乙公司微信确认的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4月1日起起算,本院予以调整。

四、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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