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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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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民商法2021-07-31|人阅读

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与乙于2017年11月16日在网上相识,并于2018年2月11日开始在双方家中同居至2018年8月。2018年2月11日,甲在乙的家中支付了60000元礼金;同日,甲在A百货有限公司购买首饰一批交付给乙。乙确认收到上述礼金60000元及首饰,并确认上述首饰目前由其保管使用。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甲通过微信转账26次共43860.87元给乙,其中2018年4月27转账520元、5月11日转账9次均为520元并在转账说明分别记载“老”“婆”“我”“爱”“你”“一”“生”“一”“世”,同日还另转账888元,甲于2018年5月20日、5月21日、7月26日、8月3日分别转账999.99元(备注为长长久久)、8888.88元、520元、1314元(备注为开开心心、爱你么么哒)给乙。甲称上述转账款项是用于乙美容店购买东西,但无书面证据。

二、裁判结果

1、乙向甲返还彩礼款50000元;

2、乙内向甲返还首饰一批。

三、案件分析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是婚约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向女方给付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本案中甲与乙网上认识后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现甲请求乙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由于甲与乙曾短暂同居,乙同意返还礼金50000元及首饰,结合双方曾同居的事实及当事人意愿,酌定乙返还彩礼款50000元及双方确认的首饰一批。

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甲通过微信转账26次共43860.87元给乙,甲称该43860.87元是用于乙的美容店支出,但并无提交证据佐证;其次,从支付金额及备注上看,金额大部分为“520”“1314”“999.99”“8888.88”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且备注明确记载为“老婆我爱你一生一世”“长长久久”等。其次,从支付时间上看,上述微信转账支付时间均发生在甲与乙恋爱同居期间。甲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向其主动索取的,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是甲为取悦乙、增进感情所为的赠与,不属彩礼范畴且花费适中,甲现以双方未登记结婚为由要求乙返还该43860.87元,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四、律师建议

男女朋友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520”“1314”“999.99”“8888.88”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转账,绝大可能会被认为是一方为取悦另一方、增进感情所为的赠与。若存在同居关系,未明确是借款的,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同居生活的正常花费。因为,对于较大金额的转账,需注意提示其意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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