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等共计五人涉嫌参与展某公司、某拓公司、某通公司走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94656409.4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等八人分别作为涉案公司的直接经办人员,应承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辩称其拉的货没有那么多。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请求对谢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