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XX附近查获毛X品走私团伙的走私货物一批,该批货物中包括有XX公司委托走私的6000块手机主板。后毛X品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程XX。毛X品、程XX、蔡XX三人合谋,由程XX负责使用蔡XX提供的与被扣货物不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XX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前往边防部门办理申请发还手续,如果骗取发还走私货物得逞,程XX将获得毛X品给予的货值百分之三十的“好处费”。被告人程XX为赚取“好处费”,先后多次向边防、缉私部门作虚假供述,企图要回被查扣的走私货物。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被告人程XX偷逃税款人民币2713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XX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X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走私偷逃税额为人民币338591.42元;被告人程XX为走私行为提供帮助,偷逃税款人民币27132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蔡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款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XX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与其有关的相关犯罪行为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诉讼律师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深挖分析案情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程XX作出罪轻辩护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