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陈XX驾驶粤Z×××××港货车,持昊阳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集中申报清单,经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除申报货物外,另有IC等75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842844.29元。
(2)另查明,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陈XX驾驶粤Z×××××港货车,使用车辆备案司机“黄某2”的司机卡,经沙XX货运空车道入境。经海关检查,在该车发动机尾气净化器箱体(已改装)内发现藏有各种型号旧苹果手机676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159530.6元。
(3)2016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XX驾驶粤Z×××××港货柜拖车经皇岗口岸申报空车入境。在接到海关查验指令后,陈XX驾车前往机检场,途中将车驶入入境待报关车场,指使在车场内等候的犯罪嫌疑人汤X(另案处理)驾驶粤Z×××××港货柜拖车与其调换货柜。更换好货柜后,陈XX随即驾车到查验台接受查验。海关关员在监控视频中发现上述调换货柜行为,随后抓获该二人,并在粤Z×××××港车货柜内发现冻牛肉3225千克、冻牛肉1064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鉴定,冻牛肉3225千克来自美国,冻牛肉l064千克来自加拿大,市场批发价鉴证价格共计人民币115504.00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禁令公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要求,上述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产品。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诉讼律师。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XX受雇帮助他人走私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XX于2016年12月16日只是驾驶粤Z×××××港货柜拖车与汤X驾驶的粤Z×××××港货柜拖车调换货柜,在调换货柜前,被告人只知道货柜车里有冻牛肉和冻牛排,但不知道具体的数量。陈XX对冻牛肉和冻牛排共计价值人民币115504元的数额无法确认。3.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初犯,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陈XX走私普通货物事宜做出的相关指控,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一事,则因法律变更而不能成讼。另,鉴于被告人陈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加之其能自愿认罚,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二、对查缴扣押在案的本案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