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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QZ,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从轻辩护

刑事辩护2020-09-03|人阅读

被告人邓XX,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邓XX犯非法持有QZ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QZ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为我所专业刑事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谭XX、袁X一起从东莞市长安XX驾车窜到广东省XX向他人购入甲基苯丙胺(冰毒)4包重约4千克。同年10月22日8时32分,谭XX、袁X返回长安XX,由袁X将装有DP的书包存放到谭XX及其妻子被告人邓XX租住的长安XX商务酒店301房。随后,袁X按照谭XX的安排,先从301房拿了其中一包甲基苯丙胺到商务酒店908房交给谭XX,又到301房向邓XX拿了一支SQ到908房交给谭XX,后袁X买来一个行李箱将剩下的3包甲基苯丙胺放进行李箱中。当日12时55分,谭XX发现有公安人员到商务酒店调查,马上将301房中装有毒品的行李箱转移至三楼楼梯间门后,邓XX则将上述SQ藏到301房的马桶水箱中。当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301房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重20.1克、咖啡因片剂一包重1.0克,从301房的马桶水箱内查获自制仿64式SQ1支,从商务酒店三楼楼梯间门后查获1个行李箱,内有甲基苯丙胺3包共重2818.2克。

被告人邓XX对起诉指控没有异议。

我所律师为被告人提出罪轻辩护。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邓XX犯非法持有QZ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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