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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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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价格过低可否撤销合同

合同纠纷2020-09-25|人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价格过低可否撤销合同

基本案情

金xx诉称:2014年5月22日,我与王xx在北京市xx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的公证。2014年9月4日,王xx在我对价格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以40万元的超低价格将北京市xx区xxx房屋出售给刘xx,而该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应为200余万元。因此,我认为王xx代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现我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刘xx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金xx向朱xx借款并将房屋抵押,其急于出售房屋获得现款,所以实际成交价格是100万元,比当时的市场价格偏低一些。我在购房款之外还承担了税费和土地出让金,购房款加上其他花费共计103万余元。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北京市xx区xxx房屋已经实际过户到我名下。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x公司未到庭亦未陈述。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5月22日,金xx为王xx出具委托书,委托王xx代为出售北京市xx区xxx房屋。该委托书经北京市xx公证处公证。审理中,金xx称其因从朱xx处借款而为王xx出具了上述委托书;金xx提交了经公证的借款合同以佐证其陈述。

2014年8月21日,金xx作为出卖人,刘xx作为买受人,xxxx公司作为居间人,各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涉案房屋;成交价格100万元;买受人定于2014年9月1日将购房首付款60万元交于出卖人;买受人定于房屋过户登记之日将购房尾款40万元交于出卖人。2014年8月28日,金xx作为卖方,刘xx作为买方,双方签订购房款支付确认函,确认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购房款为100万元,卖方签署本函时已收到买方交来的购房首付款60万元;买、卖双方同意,其余购房款优先用于偿还卖方所转让房屋涉及的债务,买方因此支付的款项相应折抵应支付给卖方的购房款;卖方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之房屋权属变更至买方名下后10日内,买方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卖方。

2014年9月4日,王xx代理金xx作为出卖人,刘xx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网签版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涉案房屋;成交价格40万元。同日,503房屋转移登记至刘xx名下。

审理中,经刘xx申请,本院委托北京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于2014年9月4日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179.91万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告金xx与被告刘xx以及第三人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就北京市xx区xxx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撤销原告金xx与被告刘xx于2014年9月4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被告刘x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解析

王辉律师认为涉案房屋于2014年9月4日时的市场价值接近180万元。金xx、刘xx以及xxxx公司在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该价格明显过分低于房屋市场价值,故该合同显失公平,原告诉请撤销该合同,合法有据。

王xx代理金xx与刘xx于2014年9月4日签订的网签版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为实现涉案房屋过户过程的物权行为的组成部分;在作为债权基础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该物权行为已丧失债权基础,故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也应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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