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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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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不将户口迁出怎么办

合同纠纷2020-09-27|人阅读

买房后不将户口迁出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罗x诉称,我于2013年12月15日与被告伊xx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所有的北京市xx区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8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房屋现已过户登记至我名下,但被告至今未将户口迁出,给我造成了损失。故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伊xx履行合同义务,将登记于北京市xx区xxx房屋内的户口迁出;2、被告按照全部购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赔偿2014年10月1日至户口实际迁出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3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伊xx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罗x的诉讼请求。我不认识原告,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我与张x签订的。我名下没有其他房屋可以迁出户口,因此户口无法迁出不是我的原因导致的,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罗x与案外人张x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5日,经有北京xx房地产经纪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被告伊xx与张x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x。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2.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系为1655000元。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8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4年1月5日,被告伊xx(出售方、甲方)、原买受方张x(乙方)、居间方x家公司(丙方)、原告罗x(丁方、新买受方)签署《变更协议书》,约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就甲、乙、丙三方就涉案房屋之房屋买卖事宜所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于丁方事宜,达成变更协议如下:甲乙丁三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买卖所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项下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于丁方,丁方同意受让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四方一致认可上述合同的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

2014年3月19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过户登记至原告罗x名下。

2017年1月5日,张x与相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张x将涉案房屋以28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相x。交易过程中,双方及北京xxx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理房通支付服务协议》,约定采取理房通账户的方式交易。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相x向相关账户中支付户口迁出保证金10万元。后因涉案房屋中有被告伊xx的户口且未在约定时间内迁出,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将相x已支付的户口迁出保证金全部退还至相x指定账户,此户口保证金10万元全部充当张x一方户口未迁出的违约金。之后涉案房屋又过户至相x名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罗x逾期未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罗x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张x与被告尹xx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罗x张x与被告尹xx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8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被告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经查询原有户口并未能依约全部迁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3月19日过户登记至原告罗x名下,但被告的户口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迁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另行出售涉案房屋,因被告的户口未能及时迁出,致使原告承担了10万元相应的违约金,此虽系因被告违约而发生的损失,但原告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应当知晓涉案房屋中仍有被告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因此对该10万元的实际损失,原告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将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该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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