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件情况
张先生、王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张先生婚前有位于xxx处房屋一栋,婚后张先生将房屋登记到了两人名下,房屋产权证书记载双方各按50%的份额共有。现张先生和王女士诉讼离婚,双方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房产产生争议。
法院判决结果
房屋由张先生所有,张先生给予王女士房屋折价款XXX元。
律师解析
虽然涉案房屋原未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加名的行为应视为张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故双方应对房屋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离婚时,依据与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该房屋归张先生为宜,张先生给予王女士相应的折价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