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
甲应乙要求于2014年10月份带工人帮乙加盖房屋,乙需要加盖的房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山龙祠堂一巷46号,乙房屋在加盖前仅为一层,乙要求甲在原有一层房屋的基础上再加盖三层,甲按照乙的要求为乙加盖了三层房屋,并于2014年11月施工完毕,约定的工程款总额为98500元,乙已经向甲支付了工程款59000元,拖欠甲工程款39500元,甲追讨施工款时乙拒接甲电话,甲于2017年1月15日到乙家讨要工钱,并报警和信访,乙均置之不理。综上所述,甲认为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裁决
1、被告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甲支付工程款35000元。
2、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788元,原告甲负担90元,被告乙负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1、双方当事人所形成的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因被告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实涉案房屋是否取得报建手续,无法确认甲与乙之间的口头合同关系的效力。根据甲的陈述,其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乙未取得涉案房屋房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口头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
2、涉案房子的施工建筑面积应如何计算?
甲主张其施工的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788平方米,但根据建筑行业的惯例,一般情况下楼房的施工范围应当包括楼梯在内,而楼梯的面积应当按照楼梯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而不是按照楼梯实际长宽计算,且普通住宅第二至三层的楼梯28平方米、第三至四层楼梯8平方米不合常理,故甲计算楼梯面积的方式不予采信。鉴于甲未提交证据证实楼梯垂直投影面积,且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测量的楼层建筑面积中是否包含了楼梯的垂直投影面积,故该楼梯的面积不应计入其实际施工面积内。按照甲主张的涉案房屋的面积扣除楼梯面积,其实际施工面积为752平方米,按照其主张的125元/平方米单价计算其应得的工程款为94000元,扣除乙已经实际支付其工程款59000元,被告乙应向甲支付剩余工程款35000元。
四、律师建议
合同可以口头形成,但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适合采用口头的方式订立合同,像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形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就不适合采用口头的方式订立,口头形成的合同本身不具有确定性,会在维权的路上增加困难,所以人们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要规范合同的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