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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2021-07-07|人阅读

胡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胡某、被告陈某于2018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0月国庆期间双方闹分手。2020年12月初开始,被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联系原告胡某,称其欠银行信用卡差不多五万元的外债没有能力偿还,如果原告胡某愿意帮她还债,春节就回去跟原告胡某登记结婚。原告胡某为了达到能与被告结婚的目的,于2020年2月22日自愿把自己的车开到二手车市场卖了,并把其中的5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被告。被告收款后便不再理会原告胡某,并把原告胡某的支付宝、微信都拉黑。以上事实有原告胡某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支付宝和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胡某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以缔结婚姻为由向原告胡某索取大额钱财,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被告收取原告胡某钱款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被告应当向原告胡某返还其收取的钱款。庭审时,原告胡某认为,其转账给被告的57000元是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的规定,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胡某彩礼57000元并支付利息。但是被告收款后便不再理会原告胡某,还把原告胡某的支付宝、微信都拉黑了,电话也不接,原告胡某至今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胡某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以缔结婚姻为由向原告胡某索取大额钱财,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被告收取原告胡某钱款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被告应当向原告胡某返还其收取的钱款。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胡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胡某返还57000元款项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裁决: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返还原告胡某胡静人民币57000元。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该案由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处获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被告以与原告胡某结婚为条件,要求原告胡某帮其清债,原告胡某为了达到与被告结婚的目的,自愿转账57000元给被告还债,被告得款后断绝了与原告胡某的联系,也没有履行与原告胡某登记结婚的承诺。原告胡某据此认为其给付被告的款项是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胡某彩礼57000元并支付利息。但从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无法得出该款项是原告胡某付给被告的彩礼,故法院对原告胡某关于彩礼的说法不予认可。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付给被告的57000元款项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原告胡某与被告之间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胡某赠与被告的款项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所附条件(结婚)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该款项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胡某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按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被告从原告胡某处获取的57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现原告胡某请求被告返还57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胡某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由于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个人建议:彩礼系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的聘金、聘礼。本案当事人自愿转账57000元给被告还债并非是付给被告的彩礼,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所附条件(结婚)未成就,赠与行为因此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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