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辩护案例(1)——取保候审+缓刑

刑事辩护2021-07-07|人阅读

注:我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XXX弄X号楼XXX室、漕宝路XXX号等地开设门店,招募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分别为城开中心城市经理、营业部经理、小团经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制发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电视媒体宣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揽投资人。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以承诺保本保息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并转入善林公司。其中,被告人梁某某涉及资金共计292,709,657元,未兑付本金92,412,193.16元,被告人谭某某涉及资金共计283,500,000元,未兑付本金83,675,296.16元,被告人张某某涉及资金共计7,730,000元,未兑付本金3,707,153.71元。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作为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功辩护案例(1)——成功改变定性
注: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量刑建议10年以上。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决,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实报实销)。一、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功辩护案例(1)——成功改变定性
聚众斗殴罪成功辩护案例(1)——成功认定自首+立功
一、基本案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因与刘某2(另案处理)发生口角,纠集被告人赵某、杜某、耿某、金某、孙某、王某及耿
#刑事辩护
人看过
聚众斗殴罪成功辩护案例(1)——成功认定自首+立功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案例(1)——取保候审+缓刑+认定自首
一、基本案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区张江镇环科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与被害人唐某某因蔡某某家中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案例(1)——取保候审+缓刑+认定自首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案例(2)——无罪
伤因存疑·正当防卫关于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起诉意见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本所接受郭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姜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我们认为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案例(2)——无罪
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4)——取保候审+缓刑
一、基本案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X2与被害人胥某某通过网络结识,陆X2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胥某某恋爱交往。2018年至2019年间,陆X2虚构需
#刑事辩护
人看过
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4)——取保候审+缓刑
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5)——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缓刑
一、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起,种XX(另案处理)等人租赁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号多媒体大厦15楼的办公场所,并以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
#刑事辩护
人看过
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5)——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