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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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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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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受害人李某拿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

损害赔偿2014-03-17|人阅读

西 西 法 院

刑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西刑一初字第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男,48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某道某号,农民。系被害人石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48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某道某号,农民。系被害人石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马某、付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23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某道某号,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吴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24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某区某村某号,农民。200872日因本案被抓获,20087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8811日被依法逮捕。2009312日被监视居住,2009912日被取保候审。20106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7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长安区某乡某村某号,农民。200872日因本案被抓获,20087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22日被取保候审。20106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王某,男,45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某乡某村某号,农民。系被告人王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女,45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某乡下北某村某号,农民。系被告人王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陈某、刘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某某,男,26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村某号副某号,农民。20061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10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荆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畅某,男,18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陕西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某县某镇某村4号,农民。20091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19日被依法逮捕,201029日因犯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正在服刑)。20106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62 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陈某,女,39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某县人,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农民。系被告人畅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畅化民,男,39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某县人,住某县某镇某村4某号,农民。系被告人畅某之父。

辩护人朱某、王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0) 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王某、王某、畅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8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刘某、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的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刘某、李某与被告人杜某、王某、王某、畅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张某、陈某、畅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杜某、王某、王某、畅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诉讼被告人王某、张某、陈某、畅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元整(其中,被告人杜某赔偿五万整,被告人王某已支付五万元整,被告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二万元,被告人畅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四千元整)。

二、被告人杜某、王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其中,被告人杜某赔偿一万五千元整,被告人王某已支付一万五千元整)。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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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x x x

代理审判员 x x x

二零x零年xxx

书记员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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