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雁民初字第0XXXX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5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杰,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某路某号。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1日13时许,原告乘坐被告所属一车队30路公交车从杨家村上车准备在小寨下车,该车刚从纬二街站台开出不久,司机突然一个急刹车导致准备下车的原告摔倒撞伤。后司机通知被告将原告送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告被诊断为左侧胸壁第8、9肋骨骨折,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治疗。关于原告损失,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20088元;2、本案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
二、上述款项给付后,原告王某与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某公司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2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某
人民陪审员 张 某
人民陪审员 张 某
二零一四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赵某
打印人:相某 校对:熊某 2014年X月XX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