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职业病五级伤残劳动赔偿案件
李某,系河南省某市人,常年在宁波某某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岗位,从事打粉、称颜料的工作。2007年公司组织的体检中,发现李某肝脾肿大,但该企业并未通知李某。2008年公司组织的体检中,李某肝脾肿大。后诊断为职业病。2009年9月镇海区劳动局认定工伤,11月镇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但是,由于李某的单位宁波某某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一直以来仅仅按照最低的标准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从社保中心结算来的工伤伤残补助金仅仅2万余元给了李某,李某对此不服。2010年11月,李某委托吴德朝律师为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宁波某某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差额部分共计三万余元。镇海区劳动仲裁委受理该案后,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拖延四个月也未作出仲裁裁决。
2011年4月,吴德朝律师们只好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1年5月,该案开庭审理。在庭上,双方针对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工伤伤残补助金的差额补足问题展开质证、辩论。由于李某仍然需要在该公司继续工作,所以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宁波某某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赔偿李某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不足差额部分共计2.6万元。当事人李某对此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