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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朝律师
吴德朝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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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宁波慈城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例

损害赔偿2013-08-19|人阅读

2013年宁波慈城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例

杨某某,是一位居住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的老人,她今年已经80岁了。201236日,杨某某及其子女与宁波市江北区某某镇社会福利中心订立了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福利中心对杨某某进行养老服务。

20121123,福利中心工作人员在护理过程中不慎将老人的腿部摔伤。她受伤后疼痛难忍,但福利中心三天后才将她送至宁波市第九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在该院住院治疗94天。

杨某某的家人通过网站了解吴德朝律师的相关情况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吴德朝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分析案情:某某镇社会福利中心在养老护理服务过程中导致杨某某老人的腿部严重受伤致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然后,吴律师和杨某某老人及其家人一起到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的伤残程度、护理程度、营养期限等情况进行鉴定。团队准备好诉状及详实的证据材料,帮助杨某某将该案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

该案已经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经过双方的多次调解协商,无果。201388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某某镇社会福利中心支付杨某某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8万余元。法院以杨某某本人自身原因(年迈且伤残二级)为由,对残疾赔偿金未全额支持,扣除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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