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波北仑区刘某某交通事故十级获赔19余万元
刘某某,陕西人,来宁波北仑区工作打工多年。2013年7月1日晚上,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被陈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发生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某遂被送至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L4压缩性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在该院全麻下行L4椎体压缩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抗生素预防感染,活血消肿,促进骨质愈合等对症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140天,出院后,多次门诊随访、复查。2013年7月2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甬(公)仑交肇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某通过网站了解了吴律师的情况,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吴律师分析刘某某的案情,律师团队帮助刘某某申请司法鉴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4年1月,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做出甬诚司鉴(2014)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因交通事故致L4椎体压缩性,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伤后的休养时间为5个月,住院期间需护理,后期拆除内固定的护理时间为0.5个月;3、营养期限3个月;4、后续医疗费以医院相关证明为准;5、属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经查,本案陈某驾驶的轿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之后,吴律师团队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后,刘某某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损失。
2014年2月28日案件开庭,吴律师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各项赔偿金合计19余万元。另外,刘某某系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次责的交通事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吴律师帮助刘某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