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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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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波市鄞州秦某某交通事故8级获赔21余万元

损害赔偿2014-04-09|人阅读

2014年宁波市鄞州秦某某交通事故8级获赔21余万元

2013216日下午,秦某某乘坐朋友王某的车外出游玩,在甬金连接线与望童线路口,与石某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发生秦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时,秦某某被送至宁波明州医院,入院诊断为:脑挫裂伤、气颅、额骨及颜面部多发骨折、颅底骨折、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在该院住院治疗40多天。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秦某某不承担责任。

秦某某多次与石某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因为差距过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秦某某的家人通过网站了解到吴德朝律师是专业的损害赔偿律师,随即一起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法律团队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找车车辆的所有人为彭某某,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吴律师帮助秦某某申请司法鉴定。经法医鉴定,秦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目前遗留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缺损,其伤残等级8级;秦某某已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休养时间为9个月,伤后护理时间2.5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后续治疗费的具体费用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以实际发生为准。

准备好证据材料后,秦某某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损失。201441日,该案件进行调解,吴律师为秦某某据理力争,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共赔偿秦某某各项赔偿款合计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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