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贵达涉嫌强奸案一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田贵达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田贵达的一审辩护人。
田贵达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田贵达犯强奸罪是正确的。围绕有利于田贵达量刑的相关事项,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量刑情节。
1、田贵达系初犯。
案发前,田贵达在广告公司工作,具有正当的职业。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其一贯表现很好。田贵达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
2、田贵达能主动认罪、悔罪。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田贵达能全面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恳请合议庭予以肯定。
3、田贵达所采取的犯罪手段十分轻微。
案发当晚,田贵达没有对被害人郑丽娟采取任何暴力殴打的行为,田贵达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4、田贵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开庭前,田贵达积极主动的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310元,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社会危害后果。为此,被害人已向法院撤回起诉,并对田贵达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谅解。
5、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案发当天,被害人与田贵达通过QQ聊天认识后,晚上多次主动打电话给田贵达。当得知田贵达、卢帆想找小姐的消息后,在名门没有小姐的情况下,被害人主动电话联系大富豪老板,主动为田贵达、卢帆拉皮条。为了促成卖淫嫖娼,被害人打车到金滩,积极向田贵达、卢帆推销色情服务。
由此看出,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明显的、重大的过错。
6、田贵达犯罪行为的对象,有别于一般的良家妇女,因而本案的危害后果明显低于一般的强奸案件。
被害人的品性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从被害人主动为田贵、卢帆拉皮条的行为判断,被害人不具有一般良家妇女的最起码的性羞耻感,强奸行为对其造成的心里危害明显小于一般的良家妇女。
二、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被告人田贵达的行为危害不大,其人身危险性极小,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田贵达又对被害人所谓的损失积极赔偿,被害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撤诉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可能激化社会矛盾。
为此,恳请合议庭结合《刑法》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31条的规定,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的6个方面的有利量刑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田贵达判处缓刑。
辩护人: 倪明学律师
201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