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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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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
合伙人律师

胡永盛涉嫌贪污案再审

刑事辩护2011-02-22|人阅读

胡永盛涉嫌贪污案再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锦江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胡永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贪污一案的再审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查阅了本案的一审庭审记录,认真听取了胡永盛的辩解,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得当,请依法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一、抗诉书中指控的第5、7、8起犯罪事实,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1、检察机关指控这三起犯罪,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这三起犯罪,检察机关均主张杨华山参与了犯罪。然而,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杨华山均否认了其参与犯罪的事实。抗诉这三起犯罪,缺乏最关键性的证据。

(2)、这三起犯罪中,杨长江在侦查阶段,做了前后不一的供述。在贵阳立源中心承揽的项目中,第一次杨长江供述其贪污10000元,第二次日杨长江又供述其贪污16700元;在省测绘二院承揽的项目中,杨长江第一次供述其贪污3000元,第二次却供述其贪污3300元;在金土地公司承揽的项目中,杨长江第一次供述其贪污9300元,第二次却供述其贪污8300元。

(3)、胡永盛供述的时间是2008年11月28日,胡永盛第二次供述的时间也是2008年11月28日,杨长江这一次供述推翻了其第一次供述,作了与胡永盛相同的供述,不排除侦查机关诱供的可能。

(4)、抗诉书指控的第8其事实,即就是省测绘二院承揽的项目中,杨长江供述称涉及的是杨柳村的项目款,而省测绘二院的证人王方却说涉及的是丙溪的项目款。二人的交代存在着重大分歧。

2、本案中的三个被告人没有实施共同的贪污行为。

收受财物之前,要收取哪一个工程承揽单位的回扣款项、收取多少的回扣款或以什么比例来收取等问题,三被告人没有共同研究或决策;具体由谁与工程承揽单位谈判收取回扣、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收取等具体问题,三被告人也没有事先进行研究。杨华山收取工程承揽单位送来钱后,通知胡永盛领取款项,说的是辛苦费或加班费。

三被告人事前没有通谋,也没有实施共同的贪污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本案“贪污”的是私款,而不是公款。

退一步说,这三起事实即使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因其款项的性质是私款而非公款,检察机关指控贪污也不能成立。这三起事实所涉及的项目,承揽单位均与县国土局签订了相关的项目承揽合同,在承揽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承揽义务后,依法取得项目款。公款一旦打入项目承揽单位的账户后,其性质就转化为私款。项目承揽单位从自己的腰包中掏出部分私款送给杨华山,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和根据,使私款转化为公款。因此,即使这三起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能够成立,也不构成贪污罪。

由此看出,检察机关指控的第5、7、8起犯罪事实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且其提供的证据又自相矛盾,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建议合议庭不予采纳

二、抗诉书中指控的第10起事实依法能够成立,但认定胡永盛的金额只能是27300元。

1、检察机关的抗诉存在重大瑕疵,程序违法。

县人民检察院在一审阶段,就第10其犯罪指控胡某某贪污27300元,因此,被告人胡永盛及其辩护人也就只能对其是否贪污27300元进行辩护,县人民法院也只能就指控胡永盛是否贪污27300元进行审判。二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却超出了指控范围,指控胡永盛在第10其犯罪中与杨长江构成共同犯罪,贪污金额应认定为54600元,带来的后果是如果罪名成立,胡永盛有可能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公正是我们大家追求的目标,我们既要讲究实体公正,又要讲究程序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的客体是一审判决,是对一审法官、合议庭、法院工作的考核,如果一审判决一旦被认定为错误,一审法官、合议庭、法院的工作都会遭到否定。检察机关超出一审指控对一审法官、合议庭、法院不公。同时,检察机关超出一审指控,剥夺了被告人的充分的辩护权,大大的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被告人杨长江与胡永盛不构成共同犯罪

去贵阳之前,局领导安排从这黔磊公司承揽的项目中收取一定的钱作为职工福利。到贵阳后,杨长江和胡永盛也按照要求收取了一定的钱财。杨长江和胡永盛分别拿到27300元款项后,本应将该款交到单位财务部门,但二人却各自产生了占为己有的主观愿望,而二人又没有是否各自贪污27300元形成通谋。因此,杨长江和胡永盛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认定杨长江贪污的金额只能是27300元。

三、一审判决量刑得当,请合议庭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中,胡永盛有以下从宽量刑情节,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1、胡永盛构成自首。

2、案发后胡永盛积极退赃。

3、胡永盛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4、胡永盛能主动认罪,其认罪态度值得肯定。

5、胡永盛一贯表现很好,其工作成绩多次得到肯定和表彰。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抗诉的指控的第5、7、8起犯罪,由于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且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依法不能成立。抗诉指控的第10其事实能够成立,但认定胡永盛贪污的金额只能是27300元。胡永盛的犯罪情节十分轻微,考虑到胡永盛有以上的法定的、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对胡永盛免除刑事处罚。

此致

敬意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201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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