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元开设赌场案
辩护词
特别声明: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机关指控祝元犯开设赌场罪,对此我没有意见。但是,恳请合议庭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初犯。
案发前,祝元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
二、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动漫城”,是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经营范围,以电子游戏娱乐为主,因祝元等人缺乏正确的法律观念,其中夹带游戏赌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赌博,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赌场。
与其他典型的赌场相比,“动漫城”所经营的赌博,对参赌人员的门槛要求极低,几块钱也可以下注,输赢不大,输得小的就几块钱。就危害程度而言,其危害程度明显低于典型的赌场,甚至还低于一些公开而被认可的商务会所。
三、投案自首。
《到案情况说明》显示,2012年12月15日,祝元假冒祝刚的身份,去公安机关要求带走祝多。所去之人就是祝元,公安机关当时并不知道,更不可能对祝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经过公安机关做思想工作后,祝元才道出其真实身份,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尚为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祝元自动投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积极退赃。
2012年12月26日,祝元通过祝志飞,将自己的非法所得,如实交到镇派出所。《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全部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型的20-30%。
综上所述,祝元本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能当庭悔罪并能深刻悔罪。案发后,祝元被羁押了23天,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为此,恳请合议庭本着“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倪明学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