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向广州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被告黄某、第二被告黎某、第三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审理案号:(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游某诉称三被告共同向其赔偿269001.61元。第一被告黄某委托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尹远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尹远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本案案情,在庭上积极为黄某辩护,减轻其承担的责任,最后法院采纳了尹远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判决第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212151.44元给原告,第一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63645.43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偿清偿责任,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