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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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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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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08-26|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

首先,本辩护人对**检刑诉(2009518-1号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王**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1992年至2009年期间在**开个体诊所期间,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

一、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的,属自动投案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本案审理中,***主动向宿州市**公安分局交待了其在非法行医期间曾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并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部分事实,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的非法行医行为与邱心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的死亡结果承担刑罚责任。

本辩护人不否认**的非法行医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是否应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惩处以刑罚,应以其非法行医行为与**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一)***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即通常所称的冠心病。**医科大学病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①冠状动脉各支均见粥样硬化,右冠状动脉管腔狭窄Ⅱ,左冠状主干狭窄Ⅲ级,左前降支官腔狭窄Ⅳ,左旋支狭窄Ⅱ;②急性肺水肿。医学研究表明,冠心病的病变特点为,粥样硬化斑块的分布,随着病情的发展,相邻斑块互相触合,管腔呈现不同程度狭窄,有时可并发血栓形成,使管腔完全阻塞。根据斑块引起管腔狭窄的程度可将其分为四级:Ⅰ级,管腔狭窄25%以下,Ⅱ级,狭窄在26%50%;Ⅲ级,狭窄在51%75%;Ⅳ级,狭窄76%以上。由此可见,邱心旺患有的冠心病严重的程度。现代医学研究病案,管腔狭窄三级以上,只要有诱因或无明显诱因的情况下,均可以导致冠脉供血不足,并发心律失常或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力衰竭,或并发心源性休克。因此,严重的冠心病***死亡的病理原因,是其直接的原因。

(二)诱因是或然的,且到底是什么诱因诱发***的冠心病发作事实不清。

本辩护人注意到,**公安分局的鉴定结论认为,***系输液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等因素”包括哪些不清,输液作为诱因在其中占多大程度不清。况且从病理学角度说,诱因是或然的,具有不确定性,是否起到作用难以判断,因此这种或然的因素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鉴法(2010)第16号鉴定书结论认为,输液等诱发因素与***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属于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范畴。**的非法行医行为与***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是法院依法委托合法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的启动原因是因为**区公安分局的鉴定结论事实不清而由辩方申请启动的。虽然控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且申请重新鉴定,但无合法的异议理由,且又撤回鉴定申请。**鉴法(2010)第16号鉴定结论应作为认定本案因果关系事实的依据。

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好

案发后,**积极参加抢救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认罪,坦白案件事实,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的死亡行为与**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责任。请合议庭充分考虑***8的自首、主动赔偿、认罪态度等情节,给予减轻处罚的判决。

辩护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师:余继承

0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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