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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继承律师
余继承律师
安徽-宿州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11-24|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现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供述(侦查卷P7)称:你可拿斧头打吕跃才?我记得好像没有,因为他本身有心脏病,也不禁打,我就是想打他解解气。由此可见,因为被害人*多次强奸被告人之妻,试图长期霸占,被告人及其妻子也曾经报警,警方迟迟没有立案,被害人胆子越来越大,多次恐吓威胁被告人之妻,被告人只想解解气,也认为被害人有心脏病,不禁打;虽然被告人去被害人家时拿一把斧头,主要是出于防卫意识,被告人供述(侦查卷P7):我怕空手去打不过他;也能证明这一点,拿斧头,不是用于伤害被害人。且被告人供述中(侦查卷P7)也称:*母亲说话侮辱我,……,*当时是坐在背面的,我进屋之后将他们吃饭的桌子掀倒,*刚起来,我就用拳头将他打倒在地上起不来之后,我觉得不解气,就拿斧头砸他家的东西,把他家里的东西都砸的乱七八糟,大门和门东边的墙也被我砸烂了。这也与公诉机关出示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一致,互相印证;公诉机关举证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表检验头面部有擦伤,颈项部、胸部、背部、腹部、会阴部皮肤无损伤,四肢部有擦伤,左脚底后外侧有一4.0cm创口。这些充分表明,被告人虽然手拿斧头,主要是出于防卫意识,没有打算也没有使用斧头伤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被告对被害人只不过是拳打脚踢,砸坏了被害人家的东西,目的只是解解气,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该一般殴打不等于伤害,属于生活中的“故意”,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

2、将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也说明,故意伤害的伤害行为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否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举证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第三项分析中,明确说明:1、体表检验其损伤主要在四肢,且较轻微;2、解剖检验未见颅脑损伤及出血,胸腹腔脏器均未见损伤及出血。因此,被害人所受伤害较轻微,根本不构成轻伤,更不要说重伤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指故意伤害行为直接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公诉机关举证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第三项分析:死者*生前有先天性心脏病(心脏法乐氏四联症),尸检未见致命性损伤,病理检验出死者患有心脏法乐氏四联症。被他人打伤后因疼痛刺激等因素导致其心脏病发作,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第四项结论:吕跃才的死亡原因为外伤导致其心脏病发作,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因此,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发作,而不是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导致,只是一个诱因,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

综上,被告人只是想解解气,不具有刑法上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殴打行为也没有致被害人轻伤、重伤,伤害行为也没有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二、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患有心脏病,不禁打,应当预见到他的殴打行为可能危及被害人的生命,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被告人的行为,诱发了被害人的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一果多因,符合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将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打被害人是故意的,也不能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被告人打人即使是故意的,但是在本案中,并没有构成伤害,也应该对被告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

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被害人多次强奸被告人之妻,还试图长期霸占,用语言威胁恐吓被告人之妻,致使本案发生,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2、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其村村民联名上书证明被告人一贯忠厚老实,遵纪守法,妻子被被害人强奸,一时冲动,想教训教训被害人,解解气,却诱发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死亡,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不管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以上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师:余继承

00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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