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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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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二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09-05|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我作为上诉人**故意伤害一案二审的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上诉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上诉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上诉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1、上诉人**生于199377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根据我国《刑法》第17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上诉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上诉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

2、上诉人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3、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该伤害案件是因为其先辱骂胡乐乐引起的。

二、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胡乐乐应当判处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被告也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上诉人年纪较小,还是未成年人。一旦所判处的刑罚对其人身采取限制,对于将来上诉人***的性格养成、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对待社会的态度以及服刑后回归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希望法庭慎重考虑,建议宣告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师:余继承

00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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