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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忠律师
张锦忠律师
江苏-盐城
主任律师

唐某交通肇事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

犯罪类型2022-07-28|人阅读

---央视一套2013年12月20日《今日说法》之《逃出来的罪责》

一、案情概况:

2013年2月12日19时许,原告之近亲属方某1,驾驶后载其子方某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告唐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汽车相撞,造成事故,致方某1、方某2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唐某驾车逃逸。方某1经抢救于当月23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德州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肇事人唐某1,在被告中国太平xx保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与交强险项目和数额基本一致的12.2万元保险。

因多次努力,律师帮原告方已经另案与肇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又因与被告协商无果,现要求给付保险金12万元。

二、主要体会问题:

1、本案唐某在肇事后不能逃逸,否则后果极其严重,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主要以上赔偿责任。

2、本案如被告不逃跑的话,很难构成交肇事罪。因为被害人是从后面追尾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如不逃逸,正常是次要责任而已,最多也就同等责任,不是主要责任,一般构不成交肇事罪。

3、本案如被告不逃跑而不构成逃逸的话,哪么,被告方受益投保的保险,无论是否属争议的强制保险,还是第三人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正常均是难以免除约定的12万元赔偿责任,这样也会大大减轻肇事方唐某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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