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锦忠律师
张锦忠律师
江苏-盐城
主任律师

顾某某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赔偿案

犯罪类型2022-07-28|人阅读

一、案情概况:2018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在麦xKTV109包厢内,持砸碎的啤酒瓶碎玻璃,戳伤原告人的头面部。经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右眼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面部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头部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右眼球摘除、义眼台植入等手术,原告人明显构成伤残。被告人已涉嫌严重故意伤害罪,并被批捕羁押后公诉至法院。

二、主要问题:

按照司法实践惯例和内部规定,法院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伤残的,对主要附带民事部分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一般是不支持的,而判赔支持的其他项目实际很少;

如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自愿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可能判处缓刑或大幅少判外,被告人一般才积极赔偿;

如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大多是不愿积极巨额赔偿的,咋办?

三、主要对策和意见:对作为被害人的原告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分析,陈述利弊,建议理性处理问题,合理要求赔偿,以取得巨额赔偿为妥。经过数十次的沟通和协调,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巨额赔偿的谅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不过,美中不足的是,不诚信的原告人,为了不支付我方合理的几万元律师费尾款,故意绕开我们,少争取了2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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