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汪宝琳律师
汪宝琳律师
浙江-金华
主办律师

陈某伪造商标案

刑事辩护2012-08-08|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14月,“小马”(身份不明)来到被告人陈某的店面,要求陈某制造100万枚“HP”商标的标识,被告人陈某知道“HP”商标标识为惠普公司的注册商标,遂问有无惠普公司的委托手续。“小马”明确告知没有任何委托手续,但价格可以出高一点,后被告人陈某为了牟取利益,答应“小马”以6分钱一枚标识的价格印制10万枚标有“HP”的防伪标识,并按“小马”的意思将货发往衢州,但由于收货方出差在外,该批标识退回被告人陈某处,由陈某存放于其住处。20115月份,“小马”再次来到被告人陈某处,在付清之前10万枚标识的制作费6000元后,又要求陈某制作同样的标识90万枚。被告人再次接下来这个订单,并委托吴某印制约90万枚同样的标识。被告人在将标识送往覆膜加工间进行覆膜加工时,被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查获。

陈某委托汪宝琳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通过会见陈某并查阅案件材料,认真了解、分析案件的相关情况后,依法为 陈某做了辩护。最终,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

二、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陈某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中是“小马“向陈某购买,陈某委托吴某印刷,陈某不具有生产条件也没有伪造行为,只有买卖行为。因此,陈某是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而非伪造或擅自制造。

第二,陈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120114月份的10万枚“HP”商标标识并未交付给“小马”;220115月份印制的829920枚尚未覆膜,属半成品,不能进行销售。

第三,数额认定上,只能认定10万枚,而未完工的829920枚是不能认定的。

第四,陈某的犯罪情节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首先违法所得仅16000元,其次,印好的成品和未完工的半成品均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影响和损失。

第五,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案情,有悔罪表现,举报印刷者吴某,有立功表现。

综上,陈某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并有多种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司法机关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虽然涉案标识尚未交付订货人、10274张标识在覆膜阶段即被查获,但上述标识均被印制完成,已能确定所印制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既遂。关于本案所涉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三,即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上述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委托他人制造注册商标标识929920枚,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标识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能对被告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扣押在案的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929920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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