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小风律师
孙小风律师
黑龙江-佳木斯
主办律师

律师函(房地产)

债权债务2012-04-20|人阅读

致:xxx置业有限公司:

xx女士的委托和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代理其与贵公司间的商品房购买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xx女士述称:其于xxxxxxx日与与贵公司签订了二份《商品房预购协议书》。二协议书约定:买受人预购出卖人(即贵公司)拟开发建设的“名葆”项目16#304306号房。商品房建筑面积分别暂定77平方米和71平方米,预购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5100元和每平方米4987元。买受人在签计本协议时向出卖人支付付清总房款的30%。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提前一周天通知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接到签订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出卖人售楼处或以邮寄方式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支付余额购房款项。《商品房预购协议书》签订后,xx女士如约向贵公司交付了首付款。

然而从双方签订上述《商品房预购协议书》至今已达5年多了,贵公司一直没有通知xx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期间xx女士多次与贵公司联系,得到的答复是相关建房批件仍未全部办下来,故无法施建。同时xx女士也亲自到拟建房地点具体了解相关情况,看到xx女士拟购买的“名葆”6#楼尚未动工。而数额较大的购房款项被贵公司无偿占用也给xx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困难,严重影响了xx女士的预期收益。故此xx女士决定放弃上述二套商品房的购买权,并贵公司联系退房事宜,xxxxxxxx女士将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协议书》交付贵公司办理退房手续。然而贵公司收到材料后却迟迟不办理退房手续。

鉴于以上情况,本律师认为xx女士放弃上述二套商品房的购买权符合双方约定。

xx女士与贵公司签订的二份《商品房预购协议书》明确约定:“买受人在接到上述出卖人的通知之前决定放弃该房购买权,出卖人以不计息的方式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诚意订金,本协议终止。”xx女士依据该条款决定放弃预购贵公司开发建设的“名葆”项目6#304306号房号房购买权,并要求贵公司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xxxxxx元是在行使合法权利。同时xx女士的巨额款项被贵公司长期占用,严重影响了xx女士对资金的使用,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此,xx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贵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今发此函期望贵公司能依法行事,于收到此函15日内将收取首付款的及利息返还xx女士,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及诉累。否则,受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xx女士的合法权益,并就其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

孙小风 律师

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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