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某是一位中学教师,平时管理学校临时经费,在担任报账员期间将单位资金与自己在账户内的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3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中公款15万余元。案发后到本单位及检察院主动投案。
本案受理后,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键是被告人要得到一个免于处罚的结果,才能保住十几年的工作。分析案卷后,我认为:
本案辩点:一、主要是紧紧抓住最高法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刘某某挪用公款数额属于较大的下限,挪用只有50天时间,而且账户平时就与自己个人的资金混同使用,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30万元)中有自有资金一半,平时也有将自有资金垫付给单位使用的情形。区纪委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也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情节较轻,故其挪用的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二、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以本案刘某某具备了两个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完全可以免除处罚。
但辩护人也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免于处罚都是从严掌握,很少适用。所以辩护人多次向法庭沟通、坚持。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刘某某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