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与丈夫共同成立一家经贸公司,经营状况一般。因与其丈夫闹矛盾,将一笔客户支付的货款从丈夫个人的银行卡中转走,后丈夫报案称侯某侵占了公司的财产,公安机关以侯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其刑拘。
接受代理后,通过了解分析案情,我认为侯某根本构不成职务侵占。首先,公司属于侯某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其次,公司财产已经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同,银行卡是其丈夫个人的名称,平时就在侯某手中持有,家庭的生活支出也都从该卡中支付。再次,该笔货款侯某就认为是做生意的利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职务侵占罪虽然没有将个人独资公司排除在外,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无这样的案例。所以,侯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侦查阶段,我就向办案单位银山公安局经侦支队提出了书面的法律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虽然对侯某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仍未撤销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进行了移诉。辩护人随即又向检方提出了我方的法律意见。在检方两次退查后,公安机关终于将此案撤销。
小结:此案涉嫌犯罪的不构成,是较为明显的,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立案不排除因侯某其丈夫的原因而强行立案的因素。检方的严格把关是此案成功达到无罪辩护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