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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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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贪污、滥用职权案;结果:撤掉一个罪名,改变一个罪名(轻罪)

刑事辩护2017-06-26|人阅读

秦某某干了多年的村委委员与村书记村主任一起被指控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

因在受国家机关(政府)委托实施旧村改造土地复垦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将土地复垦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导致该土地复垦项目被迫核销,国家投入的绝专项资金未见任何收益,使国家财政遭受250多万元的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按滥用职权罪予以定罪处罚;

因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侵吞公款为村委会成员购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万元,应按贪污罪予以定罪处罚

受理本案时案件已到审判阶段,时间紧迫,我首先将案卷材料尽快仔细地阅读,发现起诉书中指控的两个罪名均有问题,首先,该村里获得的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并没有损失掉,而是绝大部分都用做了对搬迁户的补偿,这是符合规定的,因为该专项资金主要就是用于对搬迁户的补偿。之所以最终没有完成土地复垦,是因为有一些搬迁户对补偿不满意拒不搬迁以及后续的专项资金不有到位,挪用的其中一部分款项建老年公寓也是经过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同意的,何况搬到老年公寓中的一部分老年人也属于搬迁户。还有大量证据能够证实在搬迁复垦工作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有关领导对整个事情都是知情和过问过的,有些还是经过领导审批同意的。所以指控该罪名是不成立的,秦某某等人均不符合构成该罪的要件。秦某某不构成该罪。

关于贪污罪的指控也是由问题的。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事实,但该笔款项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属于公款;该行为也不是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中实施的,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指控秦某某构成贪污罪也是不成立的。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辩护人据理力争据法力争,最终法庭大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意见,判决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均不成立,贪污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小结:在较短的时间内马上阅卷,迅速在大量的案卷材料中找出主要问题,化繁为简,抓主要矛盾;厘清公款和村集体财产的区别,特别是款项性质转化的节点至关重要,也是这一类(农村干部涉嫌犯罪案公职人员处罚)案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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