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某系桂林人,2008年通过应聘方式进入广东某市某公司工作,职务为该公司业务一部经理,该公司以帮助客户销售骨灰盒、墓地为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客户款项后按照公司规定的提成比例提成给业务员及经理,一年多后,由于大量客户到司法机关报案,该案案发,李某某也在广东某市被抓获归案,该案一审经过四次开庭后,法院一审最终认定李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除罚金1万元。
委托经过:一审判决后,其家属通过网上获知我的信息后,电话与我联系并约定时间到事务所面谈,在认真听取了其家属的陈述、研究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后,我提出意见:第一、其家属陈述的情况在判决书中未有体现,如果该事实成立,则李某某存在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二审应予从轻处罚;第二,李某某与该案另一被告人罪行相当,其量刑相对较重的理由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需要通过二审核实,如果证实不存在,则李某某的量刑过重;第三,以上只是通过家属面谈、判决书获得的有限材料基础上作出的初步判断,并无实质意义,刑事律师只有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包括一审庭审笔录),在对案件事实有了比较全面了解基础上才能够依法作出客观判断。面谈后第三天,其家属到律师所办理了委托手续,聘请我到广东某市为李某某二审辩护。
办理经过简述:接受委托后,我安排好时间,及时赶到某市某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案件开庭情况,在掌握了第一手材料情况下回到旅店连夜赶写好上诉状,第二天赶到看守所会见李某某,给其阅读无误后由其签名后上诉。案件到某市二审法院后,我又赶往该二审法院,花费3天时间详细阅卷,全面掌握了案卷材料,并在案卷材料中发现了之前该市某生效判决书复印件,该案涉案情况与李某相似,可判决较轻。之后,我针对出现的情况,赶往看守所与李某某核实,赶到该法院核实并收集相关文书。
辩护主要观点:第一,李某某虽为公司业务经理,在合同诈骗中其一切行为都是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等公司领导的统一安排下,在公司的制度规范下进行的,其本身并无独立行事权,并且受害人亦是基于对该公司的信任被骗,诈骗所得也是在公司领导的领导下取得的,其所起作用明显低于公司领导,应该依法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第二,李某某家庭虽十分困难(二审提交了相关机构证明材料),但在一审前积极退赃(家属退了2万5千元),尽管数额与诈骗额相比确实微乎其微,但这是其及家庭所能筹集的全部,其属于该案中唯一积极退赃的被告人,其悔罪表现十分明显,一审应予认定而未认定,二审应予从轻;第三,李某某与该案另一被告人罪行相当,并且该被告人并不存在比李某某量刑从轻情节,一审判决李某某刑期不应比另一被告人重,二审应从量刑公正的原则给予李某某从轻处罚;第四,不久前该市同类案处理结果比一审要轻得多,在政治、经济背景形势相同,法制环境日趋宽松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同一地区司法统一的角度出发,在量刑幅度上,对李某某的判决应比不久前该市同类案被告人从轻,至少相同,而不能高于之前,一审判决过高于之前二审应该从轻改判。
判决结果:二审基本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了李某某为从犯及其有悔罪表现,依法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了极大维护。